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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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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么是人身伤亡?

人身伤亡是指一个人未有以合理的谨慎方式对待另一个人而造成的一种民事过失,往往涉及疏忽。人身伤亡有时指身体上的损伤,但这里也指心理上的伤害,例如,受害人可能因交通意外而患上创伤后压力症(PTSD)。

人身伤亡受害人可追讨的赔偿类别各有不同。有些人慢性受伤,例如患上长期痛症,而有些人则可能被迫改变日常生活或工作,甚至失去工作。常见的索偿类别包括疼痛、痛苦与丧失生活乐趣、收入损失、丧失赚取收入的能力、因意外而招致的医疗及其他开支。

人身伤亡的受害人可循普通法追讨赔偿,而假如是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受伤,受害人亦可根据《雇员补偿条例》追讨雇员补偿。

普通法

循普通法追讨的损害赔偿是按不同类别计算的。疼痛、痛苦与丧失生活乐趣的损害赔偿会参照伤者的伤势、痛楚及生活质素受损的严重程度来评定。法院会考虑过往涉及类似受伤及后遗症的案例所判给的赔偿金额,亦会把通胀计算在内。

受害人亦有权追讨因意外导致在审讯前后的收入损失。对于审讯前的收入损失,法院会就受害人在意外之时的收入、如非该意外本应可赚取的收入、病假长短以及受害人在意外后实际可赚取的收入作出裁断,然后计算损失金额。假如受害人在审讯后仍有收入损失,例如无法重返意外前的工作,因而在意外后收入减少,则可追讨审讯后的收入损失。法院会考虑受害人任职工作的退休年龄及受害人的年龄,以计算一个评估审讯后收入损失的倍数。最后,受害人亦可追讨医疗开支、实付费用、上述损害赔偿的利息以及讼费。

《雇员补偿条例》

《雇员补偿条例》就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受伤或死亡的情况订立了劳资双方权责的基础。可追讨的雇员补偿一般包括:永久地完全或局部丧失工作能力(通常称为因受伤而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赔偿、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赔偿(通常称为按期付款或工伤病假钱)以及医疗费用。

「因受伤而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是由劳工处安排医疗判伤委员会评估的。假如受害人不满意医疗判伤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则应自评估日期起计6个月内上诉,否则该评估结果便对受害人具法律约束力。

按期付款是在受害人病假期间向受害人支付的,通常是受害人每月收入的五分之四。雇主最多只须支付意外后2年的按期付款(但如法院许可,则另加1年)。

医疗费用赔偿的上限为接受治疗的每日港币200.00元。若受害人同时接受住院及非住院治疗,可追讨的医疗费用上限则为每日港币280.00元。

若一名人身伤亡的受害人同时可循普通法和《雇员补偿条例》索偿,一般会先追讨雇员补偿,然后在根据普通法索偿时,确认及减去已收到的雇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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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出自于ONC柯伍陈律师事务并在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的网站最初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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