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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如何避免婚前资产纳入离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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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楼价持续高昂,有能力自置物业组织爱巢的年轻情侣或新婚夫妇并不多,因此近年出现一种现象,就是子女婚后与伴侣跟其中一方的父母同住,或者由父母「资助」子女置业的首期。

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判断婚前资产的真正实益拥有人,往往是个棘手的问题。在YKYM v YMCT [2013] HKEC 487一案中,家事法庭就需要裁断双方在伦敦的婚姻居所究竟是母亲送给儿子和媳妇共同享有结婚礼物,还是只是交由他们以信托形式代她持有。

背景
双方于1998年在英国读书时结识,其后他们开始在男方父母拥有、位于伦敦瑞士小屋地区的公寓(「瑞士小屋物业」)同居。2006年6月13日,男方以其单独名义买下另一项位于伦敦的物业(「伦敦物业」),房价及所有相关费用和开支由男方的母亲(「母亲」)支付。买下伦敦物业后不久,男方便向女方求婚,两人于2006年12月结婚。2010年9月,两人决定迁回香港,并在男方父母拥有的一个单位居住。

可惜,双方的婚姻开始出现问题,于2011年11月,妻子以丈夫作出不合理行为为理由申请离婚。由于双方没有子女,妻子申索一般附属济助。

争论点
妻子认为,伦敦物业是母亲送给夫妇二人的结婚礼物,丈夫只是以信托形式代为持有妻子的一半。丈夫否认,他指自己在物业中并无实益权益,他只是代母亲持有该物业。母亲亦否认妻子的案情,并以介入人的身分加入诉讼。

对于伦敦物业是由母亲全数付款这一点,双方并无争议。法院须裁断的其中一项事实争论点是,在购买伦敦物业之时,伦敦物业是否母亲送给双方的结婚礼物?

购买物业的用意

妻子的案情
举证责任在于妻子,她需要证明母亲购买伦敦物业的用意是当作结婚礼物。妻子提出该项申索,因为:

1.         是她负责处理购买伦敦物业的事宜及商讨协议条款。购买伦敦物业后不久,丈夫便向她求婚。

2.         她同意不会成为物业的合法业主,因为假如双方日后购买另一项物业,她仍可享有英国制度下的首次买家优惠。她亦按照自己的喜好装修该物业,这些开支由双方承担。

3.         母亲过去亦曾慷慨地馈赠结婚礼物给丈夫的两个哥哥及一个姊妹,因此母亲购买物业给他们作为结婚礼物亦不足为奇。

母亲/丈夫的案情
母亲明确否认伦敦物业是送给双方的结婚礼物,而丈夫亦同意她的说法。母亲在其非宗教式誓词中表示:

1.         男方父母在1990年左右买下瑞士小屋物业,让家人在伦敦的时候有地方居住。丈夫自1995年起居住在瑞士小屋物业。

2.         2005年,母亲决定在伦敦购买一项物业,作为她和家人到访时的住所。

3.         2006年4月,母亲吩咐儿子代为购买伦敦物业。当时她并不知道双方打算结婚,即使知道,她也不会购买物业作为结婚礼物,因为她从未试过在其他子女结婚前购买物业给他们作为结婚礼物。

4.         母亲自己保管着单位的锁匙,并有拥自己的睡房放置自己的衣物。她亦向儿子汇款支付房屋税(Council Tax)和管理费。

裁决
就事实争论点作出裁断时,法院只应考虑各方在购买物业之时的意愿。

在听取各方的案情后,法院裁定母亲胜诉,因为购买伦敦物业的原意只是供母亲和家人使用。由于在购买伦敦物业之时,双方还未计划结婚,因此不可能把伦敦物业视为双方的结婚礼物。

总结
每宗案件的裁决显然都会视乎具体案情而有所不同。为避免就任何婚前资产的权益被加诸不必要的假设,在提供资产或资金给亲人使用时,必须非常清楚自己的意愿(尤其是真正实益拥有人),并想清楚是否欲将有关资产或资金馈赠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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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出自于ONC柯伍陈律师事务并在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的网站最初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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