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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绿化工程必须符合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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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16年5月20日,香港城市大学(「城大」)陈大河综合会堂的大型屋顶在毫无先兆下突然倒塌,导致在场三人受伤。事件起因相信是面积达1,400平方米的天台覆盖了草皮,最终因不胜负荷而倒塌。

这宗意外显示,屋顶覆盖植物及泥土会造成超重风险,亦令人质疑天台绿化工程缺乏监管。由于城大承认有关工程事先并没有向屋宇署入则,亦惹人关注天台绿化工程的合法性。

法例

根据《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该条例」)第14(1) 条,任何建筑工程展开之前,必须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否则即属违反该条例。「建筑工程」一词的定义广泛,包括「任何种类的建筑物建造工程、地盘平整工程、附表所列地区内的土地勘测、基础工程、修葺、拆卸、改动、加建,以及各类建筑作业,此外,亦包括排水工程」。

然而,并非每一项建筑工程都必须事先获得屋宇署批准,该条例第41条列出了一些豁免情况。其中,第41(3) 条订明,不涉及建筑物结构的建筑工程无须取得第14(1) 条所规定的批准及同意。

天台绿化工程是获豁免建筑工程吗?

关于天台绿化工程应否被视为获豁免建筑工程,不同人士各执一词。部分人认为,只要天台绿化工程是依照相关建筑物法例及规例建造的,就无须向屋宇署正式申请。虽然放置花盆或覆盖泥土不属于该条例第14(1) 条规定的范围,但若天台绿化工程涉及拆卸、改动及加建屋宇结构或排水系统,则应受该条例规管。

事实上,终审法院在Mariner International Hotels Limited & Anor v Atlas Limited & Anor FACV 3/2006一案中已处理过这个争议。法院指出,有关建筑工程必须符合以下两个要求,第41(3) 条的豁免才适用:

  1. 该建筑工程不得涉及屋宇结构;及
  2. 该建筑工程必须在屋宇之内。

终审法院裁定,屋宇天台上的建筑工程不属于第41(3) 条的豁免范围,因为 (i) 若在屋宇加建的工程具有结构上的功能或能够影响结构的完整性,即为涉及该屋宇的结构;及 (ii) 屋宇天台上的建筑工程不在屋宇「之内」。

法院亦指出,该条例应采用「目的为本」的方式解释,而第41(3) 条的豁免必须作狭义解释,因为该条例设立的审批机制,目的是把屋宇结构的安全问题交由屋宇署审核,以保护公众。

应采取的行动

若业主有意进行涉及屋宇结构的建筑工程,目前的制度很大程度上倚赖业主主动入则。换言之,若业主有意或无意地避过该等手续,政府是毫不知情的。

鉴于绿化工程可能令天台超出负荷,加上改动结构的入则程序宽松,政府和业主双方都应更主动地采取行动,以免再有任何倒塌事件发生。

政府一直推广天台绿化,却未有制定足够措施及指引规管天台绿化的质素及安全。政府应考虑修订该条例的字眼,明确订明任何天台改建工程均不属于第41(3) 条的豁免范围。同时,屋宇署应提醒业主为新的结构工程入则。

业主方面,建造绿化天台通常涉及安装排水系统,而排水系统是很容易出问题的,安装不当会导致屋顶积水,使屋顶负荷过重,对屋宇结构造成危险。即使不改动结构,植物及泥土亦会增加屋宇结构的负荷,令屋顶承受额外重量。因此,为审慎起见,业主应委聘认可人士(例如屋宇测量师、结构工程师或建筑师)进行实地勘察,确定相关建筑工程是否属于结构工程,以及在需要时提交相关图则予屋宇署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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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出自于ONC柯伍陈律师事务并在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的网站最初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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