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因为工作搬迁到此的情况也是十分常见。父母离异时,其中一方到底能不能带孩子回到本国的家?
如果处理不当,父母带孩子出国甚至可能涉嫌绑架。带孩子搬迁或滞留存在以下不当情况:
- 违反孩子之前常住国家法律规定的监护权,或
- 搬迁或滞留时实际上是在行使这些权利,或者搬迁或滞留会导致这些权利无法行使。
因此,如果父母中的一方希望长期带孩子搬离香港,而另一方没有明确表示同意,则需要经过香港法庭的许可。
Payne 诉 Payne [2001] EWCA 民事 166 号
虽然尽管这项法律在英国已经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但此案件仍是香港法庭的主要权威。
该案件涉及到一位 33 岁的英国籍男方和一位 28 岁的新西兰籍女方。女方到伦敦找到一份工作,然后遇到了男方,二人随后结婚并诞下女儿 S。母亲辞职在家育儿。
S 出生后,双方决定到国外生活(双方在做出决定时存在争议)。女方住在新西兰,而男方在吉隆坡签订了雇佣合同。男方声称女方没有坚持的承诺要留在新西兰。男方到达新西兰时,显然双方的关系已经破裂。女方向新西兰法庭提出监护权申请,并申请法庭发布禁止男方将 S 带出新西兰的禁令。男方提出反诉申请,要求获得监护权以及将 S 带出新西兰的许可。 法庭做出 S 应当返回英国的禁令,S 在父母陪同下回国。
简言之,女方并不希望留在英国,因此提出带 S 前往新西兰的申请,并获得法庭允许。 审理法官发现,如果女方仍然留在英国,她的“不快、孤单和抑郁情绪可能会加剧,进而可能对 S 造成伤害”。审理法官认为,S 的福祉是最主要的考虑因素,“S 未来的成长地点不仅取决于女方的同意,更取决于女方的幸福,这样才能保障 S 未来的幸福”。
男方提出上诉。上诉法庭驳回了男方上诉,坚持认为在搬迁案件中,孩子的福祉是首要考虑因素。所考虑的相关因素还包括:
- 希望到国外居住的一方的合理提案;
- 一方是否存在此举的真正动机;
- 与另一方不再联系,将会给孩子带来的影响;以及
- 继续联系的可能性。
香港上诉法庭在 SMM 诉 TWM [2010] 4 HKLRD 37 案件的审理中,就采用了 Payne 诉 Payne 案件的原则,具体由 Cheung JA 总结如下:
- 搬迁申请的具体特征:首先,申请人为女方并且是主要照看者;其次,通常情况下,搬迁动机为再婚或者想要回家;第三,男方反对通常是因为与孩子的联系和对孩子的影响都在减少 (见 Thorpe LJ 第 27 段)。
- 法庭共同适用了以下两种主张:首先,孩子的福祉是首要的考虑因素;其次,拒绝主要抚养人合理的搬迁提议,可能会对受抚养子女的福祉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因此,只要法庭没有得出不符合孩子福祉的结论,通常情况下女方的搬迁申请都会被批准 (参见 Thorpe LJ 第 26 段)。
After Payne 案件之后,法庭往往会优先支持主要抚养人(通常为女方)的搬迁申请。但是,法律也在进步,孩子的福祉日益成为决定搬迁案件的唯一标准。两家英国上诉法庭的案件能够说明法庭在适用 Payne 案件的转变,讨论如下。
MK 诉 CK [2011] EWCA 民事 793 号
MK 诉 CK 案件中,男方对法庭允许女方带两个孩子搬迁至加拿大的命令提出上诉。双方均有工作,抚养大部分由双方共同承担。
上诉获得允许,三名法官同意 Payne 案件唯一可适用的法律原则(或者 Payne 之类搬迁案件所贯穿始终的法律原则)就是,孩子的福祉是法庭的主要考虑因素。所有其他因素都具有指导意义,应当留意但不能夸大。就算是具备类似因素的案件,比如涉及真正的主要抚养人的案件,也不能推定申请人的搬迁计划就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法官认为,Payne 案件确定了审理搬迁案件的多种因素,但并不能直接决定案件的结果。
(孩子) (国际搬迁案件) [2015] EWCA 民事 882 号
Re F 案件中,男方对审理法官允许女方带 12 岁女儿搬迁至德国的命令提出上诉。上诉法庭允许男方提出上诉,搁置搬迁案件,并安排重新审理。英国上诉法庭总结了法官在审理国际搬迁案件时应当采取的措施。此类案件已经不再采用 Payne 案件中“对父母双方与孩子的关系进行性别推断”,而是转变为“从始至终考虑孩子的利益”。孩子的福祉是首要考虑因素,每个案件都应当全面考虑“福祉清单”,同时参考其他相关有益的指导因素。
英国上诉法庭发现,审理法官过于重视 Payne 案件中阐明的原则,而没有全面考虑孩子的福祉。没有适当的福祉分析,就不能分析或考虑重要证据、事实调查结果和风险价值判断。例如,审理法官没有对比拒绝离开英国和与父亲分开两种情况将会给孩子带来的伤害。
香港的立场:ZJ 诉 XWN [2018] 3 HKLRD 644
近期 ZJ 诉 XWN [2018] 3 HKLRD 644 的案件,使得上诉法庭得以展现香港立场。该案中,女方对法庭允许父亲将孩子带离香港前往澳大利亚长期居住的命令提出上诉。
法庭拒绝了女方申请的上诉许可,但上诉法庭藉此确认了符合孩子的福祉(或者在香港称之为一切为了孩子)是首要考虑因素,Cheung JA 在 SMM 诉 TWM (基于 Payne 案件)中的评论应当作此理解。
香港法律中没有规定福祉清单,不过法庭在适用未成年人监护条例(13 章)第 3(1)节的福祉原则时,也可参照福祉清单,该原则要求法庭在决定未成年人监护权或抚养权时,要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
正如上诉法庭在判决第 30 段中所称,Payne 案件或 SMM 诉 TWM 案件或福祉清单,“只是协助家事法官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在考虑对父母双方的潜在影响之后,做出符合孩子利益的最佳决定”。法庭不能规定要如何衡量。只要法官没有认定使用某种工具来最终决定本案件中所有相关因素的整体看法,那么在具体案件中,由法官决定要使用哪种工具。
ZJ 诉 XWN 案件确定了符合孩子利益的优先原则,Payne 案件中的方法仅作参考,从而指明了香港搬迁案件应当适用的原则。
准备搬迁申请
跨国搬迁案件既不简单,也不直白。准备搬迁申请时,申请人应当进行全面研究,并提交详细提议。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学校、生活安排,以及与另一方家长的关系。每个案件都有着特别情况,方法可能行不通,也可能不合适,不能无差别套用。最终是否允许搬迁,取决于法庭是否综合分析其符合孩子利益。
在允许搬迁、而另一方家长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上诉方要尽快获得上诉许可,不能耽搁。在 ZJ 诉 XWN的案件中,上诉法庭警告延迟上诉许可申请可能会带来不利后果。预留时效会让孩子在新的环境中安顿下来,如果搬迁决定最终被撤销,那么必须重新安顿孩子,这可能会对其成长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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